在大庆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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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存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


  1、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1)至申请贷款之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后调入我市工作的缴存人,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在工作单位的,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的缴存明细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缴存人,需按照本细则执行,同时持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连续12个月以上的缴存明细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具有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


  3、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金额的30%。


  4、购房时限:


  (1)期房: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一年以内;


  (2)现房:产权证、土地证(以下简称两证)、契税完税证的日期都在一年之内;


  (3)离婚过户、夫妻间通过交易过户的,购房时限以首次购房的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


  (4)申请贷款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要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三个月之内。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自住住房,其中一方已经死亡,如需贷款:


  (1)已有两证:必须体现本人单独所有。


  (2)首付形式:需提供其拥有此房产全部产权的公证文书。


  6、房产为本人单独所有,其配偶不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配偶无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用于偿还该笔贷款。不论配偶是否作为共同还款人,配偶信息必须录入系统。


  贷款的发放以家庭为单位。


  贷款必须由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本人办理。


  缴存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中心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


  2、上次购房提取时间距本次申请贷款时间间隔少于12个月;


  3、共有权人为非同户直系亲属;


  4、家庭成员中已经办理过贷款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


  5、本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征信报告中最高逾期期数高于6期(含6期,不包括助学贷款);


  6、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在管理中心贷款系统中曾经连续6期(含6期)以上未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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