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参保用人单位要不要负责任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有替代或变通形式?
现实生活中,一些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于担心账户转移手续繁琐或不愿意承担个人缴纳部分;有的单位为省钱或省事,故意逃避参保,在不缴纳社会保险上与少数劳动者一拍即合。但用人单位出于对劳动法等律法规的敬畏,又不敢明目张胆地不缴,于是“创造”出了很多规避社会保险的替代形式,如高薪代保,即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以较高的劳动报酬代替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由员工个人承担且风险自负;工资代保,即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包括单位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商保替代,即用人单位给员工买商业保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放弃声明,即让职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或承诺等等。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比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等等。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告诉我们,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什么借口,也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在法律范畴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任何变通形式。
二、劳动者是否有放弃社会保险的权利?
对于劳动者来说,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费用,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责任,而不是可以自由做主放弃的一项权利。因此,社会保险费中凡是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按比例负担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劳动者也必须依法缴纳。
法定义务是不能放弃的。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劳动者“自愿”或者“被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协议,都不能改变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质,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对劳动关系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劳动者自愿放弃买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劳动者个人是否愿意,无论是否签订书面放弃协议,违法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用人单位怎么规避,侵权的法律风险始终存在。
风险之一:可能面临劳动者投诉的风险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至少面临三重风险:一是劳动者自愿不缴费,与用人单位最终未缴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缴费的主动权完全在用人单位,违法不缴费事实的形成,完全是用人单位选择和决定的。换句话说,劳动者对未缴费的违法行为并不负法律责任。二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劳动者随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缴起始日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三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很有可能会被劳动者反诉当初是因胁迫而写下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申请;假如一旦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是“被自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虽然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但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始终拥有。
风险之二:可能面临工伤、医疗费赔偿的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因用人单位客观上未参加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报销工伤、医疗费,相关法律责任要由用人单位据实承担。从这种结果上来说,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风险之三: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的风险
法律对职工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给予具体的处罚规定,但把法律责任归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虽然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甚至还保证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但用人单位仍然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