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季提取支付房租如何办理
厦门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季提取支付房租该怎么办呢?以下是委托按季提取厦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申请条件、办理方式、申请材料、办理程序以及注意事项等。
一、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二)签约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办理方式
(一)委托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住房租金的,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业务网点办理;
(二)委托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办理的还需提供复印件);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办理的还需提供复印件)。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自动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应提供本人本市同名银行储蓄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无房职工携带申请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业务网点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申请;
(二)审核人员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规定后,签订协议。
五、注意事项
(一)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季度划转一次,从签约后的下季度起,以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之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其公积金联名卡或同名银行储蓄卡内。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提取金额上限为600元,并从签约的当月算起。该标准将根据厦门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变化进行调整,并对社会公布。
(三)职工租住保障性租赁房的,月提取金额按照扣除租金补助部分后的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并从签约的当月算起。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来结存的余额可一并提取。提取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0.01元余额。
(五)职工是否无房由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业务系统予以核实。如职工对该系统显示为有房的结果有异议,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最新的无房证明,无房证明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厅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窗口开具(有效期为一个月)。
(六)对职工未如实申报信息、出具虚假证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其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其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错误的,须按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八)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