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工失业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东莞市职工失业保险简介
一、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 参保范围
我市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省属、部队驻我市企业),以及所有事业单位、市属集体企业(包括市属“三资”企业)、镇区办集体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合同制职工为第一步实施范围。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 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
由单位按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其中,单位按1.5%缴纳,个人按0.5%缴纳。
四、 享受待遇的条件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五、 享受待遇期限
缴费1-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待遇,对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待遇,享受待遇最长为24个月。
六、 享受待遇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 再次失业的待遇计算
被保险人再次失业时,领取待遇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前后合并计算。其中,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只可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待遇。
八、 如何办理失业登记、领证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一)职工失业时,应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等有关材料,包括:宣告破产或经批准撤消、解散的文件和本单位的职工花名册;濒临破产或经批准停产进行整顿的文件及被精减的证明;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和《劳动手册》;企业辞退、开除和除名职工的证明书;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开除等发生的争议,已取得劳动争议仲裁的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在离开单位3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统一印制的《失业证》。
(二)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凭《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及一寸彩照一张和上述有关材料,于领取《失业证》后30天内到我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申领手续时要填写《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经审批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后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卡》。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险ic卡、《失业保险待遇卡》和有关证件于次月的15号后,到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的各个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本人必须持经月审的《失业证》、《失业保险待遇卡》每月按规定时间到我局报到一次(居住在各镇区的可到当地社保分局报到),以便核实其是否重新就业。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者,视为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报到的,则需由其所在街道出具证明(住院留医的要医院证明)方可发给失业保险待遇。
九、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二) 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三) 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
(四) 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
(五) 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六)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介绍的适当职业的;
(七)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活动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