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鹰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1.《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94号)
第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之日起按月发放。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鹰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受理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6种情形:
①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⑤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