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修订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近日,绵阳市政府正式印发了《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新居民基本办法是对2008年居民办法的修订完善,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二是调整了参保缴费时间。普通居民参保缴费时间调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次年2月28日。学生参保缴费时间调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三是明确了医保关系转移原则。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互转,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期间转入居民医保合并计算6个月即执行医疗待遇的时间。四是提高了住院支付水平。将原先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经批准转市外医院或在市外公立医院因急症住院45%的基础上,各增加5%的报销比例。稳步提高居民医保总体支付水平,缓减参保人员经济负担。明确无等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执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五是加大对特殊参保人员的关爱。参保人员患艾滋病、8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8类重病一年计一次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六是对参保学生及新生儿的特殊政策。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在校期间发生无责任意外事故的门诊治疗费用,基金支付50%,年度每人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元增加为2000元,只限当年使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缴纳当年医疗费,自出生之日起执行医保待遇在办法中进行了明确。七是提高了市外转院就医起付标准。经批准转市外医院或因急症在市外公立医院住院起付标准1000元。由原来的700增加至1000元,主要控制市外就医人数,减少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明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不属于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