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申请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771

  一、乌兰察布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同户籍家庭直系成员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无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为其他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5、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6、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自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或首付款缴交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四年,多层住宅不超过三年;购买二手房为办理过户手续二年内;


  7、借款人(含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籍,且提供由住建部指定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范围内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8、借款人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


  9、已付清房款不得申请(二手房除外)。


  二、乌兰察布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积金联名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


  配偶需提供所在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或单位出具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售房单位收款账户信息;


  居民户口簿(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


  购买商品房的提交经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首付款发票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三、乌兰察布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承办:对缴存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决定;相关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贷款、提取的,说明理由。


  4办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四、乌兰察布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