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再入职,之后工龄要怎样计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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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工龄应当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龄如何计算?带薪年休假的工龄如何计算?


  1998年7月,万先生大学毕业后进入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咨询顾问工作。2004年6月,万先生因考上了硕士研究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全职读研。


  2007年6月,万先生研究生毕业,其与原公司联系后,表示愿意回到公司继续工作。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颁布并实施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2月,万先生因工作业绩无法达到公司的要求,经培训后仍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公司决定以万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万先生觉得在公司也无太大发展前途,对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但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表示不认可。万先生认为应当根据其1998年7月起计算其工龄,而公司却认为万先生的工龄只能从2007年7月第二次入职时开始起算。同时,万先生还表示公司除了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外,其在2011年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未休,要求公司以三倍日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公司没有答应万先生的要求,万先生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其1998年入职计算其工龄,补足其经济补偿金,并以三倍日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工龄应如何计算?


  万先生认为,其在1998年7月便进入公司,期间有3年读硕士研究生,没有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过,故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工龄自1998年7月至2012年6月共计15年。公司应按照15年的工龄计算并补足其经济补偿金。同时,其在2011年有10天带薪年休假未休,要求公司以三倍日工资的标准支付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公司认为,万先生于2004年6月读研时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办理了退工手续。2007年7月其再次入职,故万先生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为2007年7月-2012年2月共计5年。至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因万先生工龄只有5年,故其2011年年休假只有5天,公司愿意支付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这5天的年休假待遇。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据2007年7月起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共计5年,并支付了其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但是,带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应当根据劳动者的累计工龄计算,2011年万先生已满10年累计工龄,其应享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最终仲裁委裁决,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10天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有关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工龄应当如何计算的争议。本案共涉及两个问题:


  一、经济补偿金的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劳动者2004年7月-2007年6月读研期间,其没有参加工作,也没有获得劳动报酬,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故自然不能计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劳动者虽然在1998年7月-2004年6月期间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此段劳动关系在2004年6月因劳动者“辞职”而解除。故2012年2月,劳动者再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计算经济补偿金应按2007年7月劳动者再次入职时起算,公司无义务支付劳动者2004年6月之前的经济补偿金。


  二、带薪年休假的工龄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本案中,万先生2次入职,其在2011年已满10年工龄,故根据法律规定理应获得10天的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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