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缓刑社保怎么办?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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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对社保有影响吗

法律分析:判缓刑有一定的影响。因为被判处缓刑也属于刑事处罚。企业可以以此为借口解除劳动关系。判刑期间,如果到了领取社保养老金的年龄,暂缓领取,等待刑满释放才开始领取,暂缓领取期间的不予补发。缓刑期间,职工照常缴纳社会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照常办理退休,只是判处缓刑的,在缓刑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社保就是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五个险种,是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纳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险能为在岗职工提供最基础的保险保障。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缓刑期间可以交社保吗

法律分析:可以。缓刑期间,社保照常缴纳,之后可以将社保转出来自己缴纳或者在其他单位继续缴纳,不影响。 在缓刑期间停发工资、领取生活费的,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 参保人员被收容审查期间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缓刑人员不可以继续交社保。因为只要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就会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期满释放或假释后,凭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接续服刑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缓刑期间社保怎么办

缓刑期刊,社保照常缴纳。已经退休的,照常领取养老金,只是不能参加调整,缓刑期满之后,可以参加调整。

社保是国家对个人的一个基本保障,需要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

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是单位10%,个人2%;失业保险是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是单位承担;生育保险是承担。

对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2)2号】

关于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工龄计算和劳动保险待遇问题。职工被送去劳动教养,应该按照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办理,不应计算工龄,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均不应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他们虽然一般可以保留公职,但已脱离了本单位。而职工因过失被开除(不是刑罚)和因犯罪被判徒刑缓刑(是对犯罪者的考验),仍然留在本单位继续工作,其情况有所不同,应该计算工龄,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继续享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劳动人事部工资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受处分人员工资、工龄问题的复函》劳人薪局(1983)3号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可以正常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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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原社保怎么处理

妥善处理参加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泉劳社[2008]155号)精神,现就参保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休人员被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地域不同,处理办法也会有相应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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