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时间是
一、丽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的时间
全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二、丽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在丽水市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三、丽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的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九条 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八)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