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标准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一)提高补助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为低档每人每年610元、高档每人每年1100元;对持天津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按照我国要求调整。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天津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的通告》(津医保发〔2021〕86号)执行。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三)完善筹资缴费机制。自2023年起,调整院校学生缴费机制,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按照本市有关相关法规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不再实施从生活补助费中代扣制;本市享受我国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由市教委高等院校按相关法规进行认定,并由部门安排预算定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
二、巩固提升待遇保证水平
(一)巩固提高基本医保待遇。全面放开居民医保门(急)诊三级医院报销和提高高档缴费人员一、二级医院门(急)诊报销比例,降低住院和门诊医用耗材个人增付比例。自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证工作。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证功能。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证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证。全面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若干,自2023年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对经三重制保证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