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继承提取办理有什么规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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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公积金继承提取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二、北京公积金继承提取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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