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41

  一、保山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法律依据(节选)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二、保山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条件


  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


  2.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


  3.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下落不明人员重新出现的;


  4.因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信息的,造成养老金停发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