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养老保险金领取材料
南宁养老保险金领取材料
一、企业参保人员(档案托管人员)办理退休及申领养老金手续需提交材料
(一)《南宁市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申报表1份;
(二)《职工退休公示证明1份;
(三)《南宁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变动情况花名册1份(在一楼大厅征缴科领取);
(四)《南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月报表1份;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七)人事档案(档案需装订成册,无人事档案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八)《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对账单;
(九)本人银行个人结算存折或银行卡(非信用卡)复印件一式2份(工行、建行、农行、交行、北部湾银行、邮政银行均可,如提供银行卡,需附上个人存取款凭证,注明有户名及卡号);
(十)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十一)非南宁市户籍地参保人员需提供异地未参保证明,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工作人员告知;
(十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编制本及当年单位的工资审批晋级表;
(十三)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批文的原件、复印件;
(十四)申请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的人员填写《南宁市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审批表。
二、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除提供退休待遇审核的1—12的材料外,还需提供:
(一)《南宁市职工提前退休申报表1份;
(二)《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4份;
(三)办理因病退休的,需提供个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四)申请办理转岗退休的人员需填写《南宁市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申报
表及个人申请退休报告,提供单位核定特岗性质报告;
(五)因档案记录不全需补充材料的,请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需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名及联系电话)。
备注:
(一)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为当月1-31日内,次月领取待遇。
(二)请单位及时提供材料送审。如逾期申报,则按申报当月办理。
(三)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及单位请每月20日前送审。
三、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待遇需要提交材料
(一)《南宁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三)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2份;
(四)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对账单;
(五)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六)本人银行个人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开户清单或业务清单)复印件一式2份;
(七)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缴纳社区管理费发票复印件1份;
(八)《个体劳动者(含自由职业者)申办养老待遇登记表;
(九)参保人员第一次参保缴费的缴费凭证;
(十)非南宁市户籍人员或2006年1月以后从异地转入南宁市户籍的人员需提供原户籍地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结算养老待遇业务需要提交材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
1、《一次性结算养老待遇申请书;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如有补交记录请提供缴费单复印件);
3、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拨入账户复印件1份;
5、其他资料。
(二)出国定居:
1、《一次性结算养老待遇申请书;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如有补交记录请提供缴费单复印件);
3、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移民签证(出国定居)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当地居民身份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户口注销证明(注销理由应为出国定居)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参保人员的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1份;
7、其他资料。
五、离退休人员死亡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业务需要提交材料
(一)《南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月报表;
(二)《南宁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
(三)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拨入账户复印件1份;
(五)其他材料。
六、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发放账户变更业务需要提交材料
(一)《南宁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账户申请书,委托他人或原所在单位办理还需提交《南宁市离退休人员变更基本养老金发放账户委托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申请人新个人结算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注明联系电话)。
七、被征地农民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需要提交材料
(一)《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一式3份,电子拷盘。《花名册盖村(队)委会公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城区征地拆迁部门公章;如果被征地农民有参加养老保险需在“备注”栏注明。
(二)《个人申请表一式5份。村委会统一报到相关部门逐一盖章。
(三)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各城区、开发区人社局负责复核户口簿上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并在户口簿复印件上确认盖章。
(四)市国土局发布的被征地块预公告或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各3份。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说明1份。
(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该征地项目是否属划拨用地确认材料。
八、安置渔民办理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需要提交材料
(一)《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账户对账单;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份;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份;
(三)一寸近期免冠照(彩照或黑白)2张;
(四)填写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报告1份;
(五)填写《被征地农民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或《被征地农民申请领取养老保障金审批表2份;
(六)本人银行个人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开户清单或业务清单)复印件一式2份;
(七)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缴纳社区管理费发票复印件1份;
(八)非南宁市户籍人员或2006年1月以后从异地转入南宁市户籍的人员需提供原户籍地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