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多长时间
一、扬州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多长的时间
扬州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限为3工作日。
二、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购房合同原件
3、银行卡原件
4、结婚证原件
5、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6、购房合同原件或购房协议原件
7、二手房买卖契约原件、过户受理单原件或已过户房产证原件
8、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有效付款凭证原件或缴款通知书原件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证明材料
10、《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
11、借款合同原件、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
12、不动产无房证明原件、房管部门无购房备案证明原件、租房合同原件、房东房屋权属证明原件
13、房产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
14、退休证原件
15、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或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证明材料原件
16、死亡证明材料原件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继承人未成年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17、工作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证(一到四级)、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8、当地政府灾害认定部门核准的住房受损名单
三、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