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四部门出台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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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四部门出台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一个月内为农民工入工伤保险

中工网讯 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即日起一个月内,补办工伤保险手续;施工现场的劳务用工要实行24小时动态实名管理; 发生工伤要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近日我省四部门出台文件,就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基金保障、费率确定、待遇支付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不久前,人社部等四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细节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参保范围:可按项目进行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缴费基数:可占工程总造价1.0‰

已经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本地区原缴费办法执行;未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的1.0‰核算缴费基数。

按项目参保的,因工程量增加追加合同总造价的,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

对于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应当自即日起一个月内,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剩余工程量合理确定剩余合同价款和剩余工期,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核算工伤保险费并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到经办机构及时补办工伤保险手续。

■工伤认定:事故后24小时内上报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遭受工伤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及时出现场调查。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按项目参保发生工伤事故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人员,其劳动关系的确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办理。

一旦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如何支付?《通知》明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项目参保的工伤待遇,其核定统一采用工伤发生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人员管理:动态实名制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不好管理难以核对一直是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硬伤。此次,我省将实行动态实名制的管理,有望破解这一顽疾。

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单位,具体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利用现场摄像、照相,单机或联机的静脉、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等信息技术考勤设施等方式,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建立职工花名册,动态记录人员变动、考勤、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卡等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情况报经办机构。

逐步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采取24小时网上申报、传真等,方便建筑施工企业报送有关情况。(李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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