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退休制度要与时俱进
魏辉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已有17年。外墙保温属于高温、高空作业,具有一定危险性,近几年,他感到干这份工作越来越力不从心。“年纪大了,快要干不动啦。要是能提前退休多好!”魏辉艰如此感叹。但按照特殊工种“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丧失劳动能力即可退休”的规定,外墙保温不属于特殊工种,魏辉艰只能硬撑着等到法定年龄退休。(5月30日工人日报)
如果魏辉艰硬撑的这几年,因为体力、精力跟不上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就是一个谁也不愿看到的悲剧。而有些一线劳动者,因为家庭经济状况等原因,往往使得他们不愿主动提出辞职。这就等于时刻抱着一个不定时的炸弹,不知什么时候就把自己炸伤。
特殊工种劳动者在什么年龄段退休,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只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劳人护[1985]6号对提前审批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作了规定。当时的对象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暂行办法》至今已经沿用了40多年,而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增加,像外墙保温工、空调维修工等工种,虽然也符合“高空高温”的条件,但原目录中没有这些工种,他们也只好徒唤奈何。
而按照相关规定,一些特殊工种范围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导或批复,导致同集团内同工种但行业属性不同的职工,或者由多个不同行业属性企业合并组成的新企业中工种类同的职工,无法享受同等提前退休待遇。同时,我国各地区的地方性规定也不统一,这就使得一些本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落在了空里。不仅如此,由于40年前还基本上没有民营企业,《暂行办法》只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这就把在企业总量中占比92.1%的民营企业排除在外。
此外,40年前“有毒有害”的工种,随着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进步,在今天可能已经不再是“有毒有害”,从事这些工种的工人,有的不想提前退休,但企业会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必须提前退休。而对企业来说,有的工种不再“有毒有害”,而岗位上的工人要求提前退休,企业也只能放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人、企业同样是不公平的。
有专家建议,应完善劳动评测技术,统一定期核定更新目录,明确特殊工种分类并界定特殊工种覆盖范围,将过时的工种分类淘汰出目录,增加当前生产条件下对身体有损害的工种类别,使目录更符合实际。同时,适当扩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适用主体,使其不仅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包括民企,体现社会公平。这样的建议是非常中肯的,建议各地不妨先从地方立法破题来进行新的探索,这也有利于提高城市人力资源竞争力,同时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