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病享有的待遇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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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生病享有的待遇: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可见,计算病假工资需要确定三要素:计算基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算系数:病假期间,个人的病假工资依据其休假的时间和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按照一定比例计发。


  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劳动待遇称为病假工资。


  当劳动者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停发病假工资,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病假待遇称为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其实还有“两条线”:月病假工资(包括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上海目前为1840元),当月病假工资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上海市目前为6504元)的,可按上年度社平工资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所以,若员工本身就在病假期间而非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无需批准并给付其产前检查假半天,按病假处理即可,不因此对6个月连续病假产生中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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