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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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衢州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二、衢州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条件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三、衢州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机构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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