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失业补助金申领如何规定
一、宜春市失业补助金申领如何规定
1.《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第三条: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5号)
第三条:疫情防控期间,对处于失业状态且未达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失业人员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文)
第十四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文)
第三条: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二、宜春市失业补助金申领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立案的条件
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由参保地按月发放1000元的失业补助金,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不予以批准/立案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应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