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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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兴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第一条: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第二条: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二、嘉兴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地点
1.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南湖区税务局双溪路办税服务厅(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双溪路98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南湖区税务局中山路办税服务厅(嘉兴市秀洲区嘉北街道中山西路49号远洋大厦一楼)
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南湖区税务局余新镇渔里路办税服务厅(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政府西大厅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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