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一、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家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之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随参保单位缴费比例同时调整)。例如: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某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2500元×60%×8%=12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何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一年或半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按一年缴费的,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7月至9月;选择按半年缴费的,正常缴费时间分别为每年的7月至9月缴纳当年7月至12月保费,每年的1月至3月缴纳当年的1月至6月保费。
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首次参保等待期为自缴费当月算起3个月;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可办理补缴,等待期自补缴费当月算起3个月,等待期满后次月起,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参保单位职工离开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生中断缴费的,续保期为中断缴费首月起3个月。在其续保时,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补缴或未在续保期内补缴的,续保后的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按首次参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