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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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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