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企政策解读
2015年以来,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出台了新一轮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实施稳岗补贴、就业安置补助、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化解过剩产能四项主要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走出困境。
一、稳岗补贴
(一)政策依据
1.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信委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豫人社〔2015〕3号文件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三人社〔2015〕16号)
2.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人社〔2015〕41号)
(二)实施范围
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三)基本条件
1.当地失业保险部门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具备的条件:一是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二是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2.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二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控制在4.5%以内;四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四)申报程序
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具体程序如下:
企业申请。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书》,每年一次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认定公示。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企业申请,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季的最后1个月召集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补贴数额,并将拟补贴企业的名单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审核批准。公示后无异议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的申请书签署审批意见,并按季汇总填制统筹地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情况表。
资金拨付。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及补贴情况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及补贴情况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企业银行账户。
(五)补贴项目种类
对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据实列支、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1.职工生活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稳岗职工人数及为其发放生活费数额,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活补助。
2.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稳岗职工人数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单位部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
3.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补助。实行先支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培训职工人数及为其支付培训费数额,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补助。
(六)执行时间
稳岗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
二、就业安置补助
(一)政策依据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三人社失业〔2016〕2号)
(二)基本条件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年的。
2.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
3.用人单位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1年以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三)补助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日期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
同时,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三、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政策依据
1.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豫人社〔2015〕8号文件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人社〔2015〕15号)
2.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三人社〔2016〕21号)
3.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三人社〔2015〕47号)
(二)调整标准
1.养老保险
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2.失业保险
自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体费率由3%降低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自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3个百分点,由目前1.5%降为1.2%;个人缴费比例降低0.2个百分点,由目前的0.5%降为0.3%。
概括起来讲,就是失业保险总体费率由3%降低至1.5%。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2%,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3%。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3.工伤保险
自2015年10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水平下调33%。
4.生育保险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生育基金使用范围的不同,自2015年10月起,三门峡市将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平均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
四、化解过剩产能
(一)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
(二)政策措施
主要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条:
1.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
2.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3.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4.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5.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在这里要说明一下,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6.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7.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根据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8.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三是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9.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0.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1.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12.对于工伤人员,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即人社部发〔2011〕10号文)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以上人社部发〔2016〕32号文中的各项政策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
除另有政策规定外,这一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文件中也说明,各地可根据国务院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统筹需要与可能,确定本地区涉及行业、企业和职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