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划拨为什么还要等(2023年最新解答)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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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篇文章小社宝来给大家介绍有关公积金划拨为什么还要等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单位要多久才会把公积金划拨到个人结算帐
  • 2、公积金提取划拨是什么意思
  • 3、办理公积金划拨手续,需先交一个月还是三个月房贷?
  • 4、住房公积金说是划款了但是没到账会是什么原因?
  • 5、法院执行公积金要多久划扣

单位要多久才会把公积金划拨到个人结算帐

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个人结算账户。可以第4个工作日到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查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是否到账

不到账的,可以再次进行咨询

公积金提取划拨是什么意思

公积金份额划拨指的是按照数量的比例进行划拨的行为,份额划拨一般都会以每月相等的数量进行划拨,确保公平公正。份额划拨有时候可能根据实际需求按比例进行分配。

公积金顺序划拨指的是按照事情的紧急程度、先后顺序以及重要程度进行划拨的行为。顺序划拨侧重于时间,顺序划拨需要按照事务总的优先级来确定。

办理公积金划拨手续,需先交一个月还是三个月房贷?

办理公积金划拨手续,需要提交3个月房贷。

房改部门盖章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借据)、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的还款流水、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公积金划拨:

在柜台支票、现金缴存的方式上,增加资金划转缴存方式,单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协议书》后,可采取约定账户划款方式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柜台自动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与原有模式相比,省去了单位在公积金窗口办理完审核手续后还需二次取号排队到建设银行窗口递交支票或现金等审核手续,极大节约了单位经办人员的时间,而且自动划转可使缴存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当日到账。

文本来源于网易新闻 -- 渤海早报

住房公积金说是划款了但是没到账会是什么原因?

资金迟迟没有到账主要是因为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取本身就不是实时到账的。公积金的提取是有一定的周期的,一般办理去之后是需要三到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当然也不排除是由于银行系统维护导致的到账时间延迟。此外若是公积金账户办理的是销户提取,还会涉及到一些信息的注销,则资金的到账时间会更长一点。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法院执行公积金要多久划扣

如果是网络冻结的话,在15日异议期内是不能划拨的。

最好你在冻结15日以后,多跟法官沟通和联系。正常情况下一个月左右就会划扣(异地、定期存单等除外),案款发放通过审批一般需要7到20日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的答复明确批复,如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为: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的房屋;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但是,我们一般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穷尽执行手段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我们就可以对其公积金进行划扣。

一、法院强制执行公积金账户多久时间?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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