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印发《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提高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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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市政府印发了《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与以前的政策规定相比,《办法》有许多修缮和创新之处。

1月16日,记者走访郑州市人社局,针对《办法》中参保范围、待遇水平、欠费处理、待遇标准等规定,为您详细解读。

◎参保范围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提高至10%

《办法》规定,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三类:

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是曾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郑州市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缴费标准方面,将灵活人员的缴费比例从5.6%提高到10%。《办法》还规定,曾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郑州市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照郑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一次性补齐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自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办法》的出台,为曾在郑州市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但因下岗、病退、无力缴费等原因,退休时未能参加职工医保的老工人建立了参保制度,为解决这一群体的医疗保障难题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怎么界定?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构成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那么,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怎么界定?使用范围有哪些?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参保人员年龄不满45岁的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划入;年满45岁的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划入;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同时,根据《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个人账户还可在接种疫苗、健康体检、假体安装等方面使用,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欠缴费用停保的,怎么享受医疗待遇?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其在职职工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引发的医疗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参保职工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欠费不足24个月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欠费超过24个月的,在补缴当月前(含补缴当月)24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余时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医疗保险,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再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无在职职工或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其已经达到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重大创新之处在于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征缴计划编制、个人权益记录、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信息查询等各类经办业务,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业务。如果您有这方面的医疗保险业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所在区的社会保险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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