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伤有哪些问题(2023年最新解答)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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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小社宝来给大家介绍有关社保工伤有哪些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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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范围包括哪些内容,什么是工伤范围,什么情况下算工伤,对所有工作人员,尤其是高危职业工作人员来说,可能是一个比较关心的问题,以下分享工伤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范围包括哪些内容1

一、工伤的认定范围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不认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国家规定可以看出,在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前提下,是不得认定为工伤的,除此以外,在工作中遭受的伤害或者因为工作遭受的伤害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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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怎么样的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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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范围

员工午餐途中病亡属工伤

公司员工在去食堂午餐的途中发病身亡,公司不服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终审认定应属于工伤。近日,武汉中院通报该起特别的工伤案例,称此判决结果属于“三工”规定的延伸范围,体现了法律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进餐途中病发身亡

48岁的周某生前系武汉某设计公司副总,20XX年9月13日中午下班前,他去食堂进餐途中突发颅内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周妻余某认为丈夫应属工伤死亡,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

经社保部门调查,该公司承租某高校后勤大楼二楼办公,周某临近中午下班时突发疾病,地点正在大楼的一楼处,周在事发过程中无过错,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不予认定为工伤的除外情形,社保部门遂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因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周妻无法向社保部门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向该公司主张,遂发生争议。

法院两审判工伤成立

死者所在的公司不服,于去年9月将社保部门诉至江汉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公司应对周某不属工伤负有举证责任。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突发疾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周某行至公司一楼处,已发病严重至无法直立行走,但因此时与其中午下班时间仅相差几分钟,不足以认定周某发生不适、胸闷、头晕等轻微症状即突发疾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且周某前去午餐是满足其基本生理和下午工作需要,可视为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合理必要延伸,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合情合理。

今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工作进餐等事故应定工伤

近日,主审法官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通常职工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简称“三工”)发生事故伤害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宗旨和目的也是偏向于保护职工的上述法定利益和合法权益。

该法官进一步指出,但在实际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在“三工”合理必要延伸范围,如进餐、如厕、饮水等满足人体基本生理、生活需要过程中发生事故,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除外情形的,亦应认定为工伤。“如此判决,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人文关怀,这也是立法宗旨所在。”

社保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伤赔偿包括,伤残津贴补助加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助金,其中伤残津贴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伤残等级计算,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标准来赔付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9工伤保险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近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针对市民咨询较多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内容进行了解答,帮助市民加深对工伤保险的了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莫等工伤发生,才意识到缴纳社保的重要性。

一、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包括工业事故伤亡和职业病两种情况。工伤最初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职业病也被纳入工伤范畴。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因受上述职业伤害而死亡的劳动者其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什么是工伤认定?

答:工伤认定是指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进行的行政确认。

四、认定工伤的情形是什么?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等同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答:(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1 2

社保工伤待遇处理包含哪些赔偿项目?

一、 社保 工伤待遇 处理包含哪些赔偿项目? 社保工伤待遇处理包含的赔偿项目有:治疗 工伤 的 医疗费用 和康复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 医疗费 、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和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护理费 ; 劳动能力鉴定 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等内容。 二、相关内容拓展 1、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和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但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其次,治疗工伤的费用应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最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 的相关规定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3)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50%、40%和30%。 (4)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配置辅助器具、享受生活护理费、延长 停工留薪期 、享受 伤残 待遇等的重要前提和必经程序,因此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也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 》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各省规定也不尽相同。 2、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矫形器、义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 十级伤残 的,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本法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增加了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吸引力。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 伤残等级 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数额为规定月数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且是一次性支付。按照最新政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级别不同,分别为7-2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前述标准高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高出3个月,五级、六级高出2个月,七至十级高出1个月。 (3) 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基金需要负担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又称为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对该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社保工伤待遇赔偿的项目在相关的法律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各项子项目的赔偿的标准也有具体的指出。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需要先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扣除后续进行补缴,如果没有进行补缴的,相关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做出相应的惩罚。

关于社保局对工伤的处理...

法律分析:员工工伤期间社保其算法与员工伤前在单位的待遇是一致的,并且在工伤期间员工的社保需要继续由单位为其缴纳,缴纳的金额和时间与之前并没有任何的变化,并且单位需要额外承担员工在受伤休养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结语:以上就是小社宝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社保工伤有哪些问题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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