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离休干部养老护理费调整申请在哪办理
一、玉林离休干部养老护理费调整申请在哪办理
玉林市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一楼21.22.23.24.25.26.27.28窗口
二、玉林离休干部养老护理费调整申请受理条件
1.《离休护理费调整申报表》,原件1份;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证明,原件1份。
三、玉林离休干部养老护理费调整申请设定依据
1、《中央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第二条 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2、《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节选)
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
3、《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桂老字【2013】
3号经研究,决定提高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处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4、《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2)1937年7月7日到1945月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3)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4)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5)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6)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7)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