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需要什么资料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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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扬州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需要的资料


  1、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购房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5、借款人和共有权人亲笔签字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自行安置承诺书》。


  6、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专业版)的承诺书。


  7、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8、收入证明


  二、扬州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的办理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的,须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如借款人提供《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应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


  三、扬州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办理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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