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哪些情形要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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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哪些情形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金华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相关法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后,符合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拓展:2022金华失业保险申领指南


  一、失业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


  金华市区、东阳、义乌、永康:失业保险金标准1863元(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


  兰溪、浦江、武义、磐安:失业保险金标准1656元(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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