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要怎么维护个人权益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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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一位郑先生和东家较起了真,讨要“带薪休假”权。最终,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原告郑先生,判定公司支付郑先生3年未休年假的补偿款,共计165元。


  至此,安徽“带薪休假第一案”尘埃落定。


  案例——


  炊事员“叫板”用人单位


  “我应享受的权利,一个也不能少!”郑先生,因3年未享受“带薪休假”,向公司讨要经济补偿。


  2005年6月,郑先生应聘到省内一建筑公司当炊事员。今年7月,他提出辞职,因三年来从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于是他要求单位支付因未安排年休假而导致的相关工资


  公司辩称:“在今年结束前员工提前辞职,导致单位无法按照正常计划安排郑先生在下半年休假,因而单位没有过错,不应给予补偿。”郑先生一气之下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根据郑先生当年的已工作时间,仲裁委员会折算出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裁决单位支付165元。


  分析——


  “休假类”案件明年增多


  据了解,虽然年休假办法已出台好一阵,但具体到合肥乃至安徽,真正实施带薪年休假办法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或企业寥寥无几。 “还没有正式的统计,我们感觉是开始实施年休假办法的企业并不多。”省劳动保障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记者从省劳动争议仲裁院获悉,随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颁布,职工讨要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案例开始出现,但是数量并不多。


  “从现实层面看,在经过利益权衡之后,大部分在职员工即使意识到权益受损,由于身处弱势地位,也不愿意申请仲裁,只有与单位矛盾激化后才有可能奋起维权。”


  有关部门分析,随着市民在年休假方面对政策了解的深入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类似的案件从明年起可能会逐渐增多。


  职工挥别“年休假”的n个理由


  带薪休假,看上去很美!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大半的受访对象都对这种“能休假又能拿工资”的好事,“心动”却难以“行动”。


  在省城一家银行工作多年的小吴,看到了带薪休假规定后暗自高兴了很久。前不久,他申请带薪休假回家探亲,没想到银行领导直接对他说:“到年关尤其忙,谁能代替你干活,如果想走就直接辞职吧。”一席话说得小吴赶紧打消休年假的念头。


  “我们部门的一个女同志刚请产假,人手显得更紧张了,根本没有时间休息。即使人手不紧张,领导都没有申请带薪休假,我们也绝不会主动和领导提出休假的事情。”在合肥市一事业单位工作的黄先生告诉记者。


  另一方面,在很多职工的心里,还常常把正当休假权利当成是“偷懒”的想法,看来,法律条文一时仍不足以颠覆人们脑中的传统印象,似乎自己提出休息是一件不光彩的事。


  刚到新单位不到半年的小周说得更直接:“虽然我已经工作了三年,可以提出休假,但是若主动跑去找老板提休假,这不明摆着是在干傻事吗?没有一个老板会喜欢动不动就提休假的员工,那样的话,恐怕工资、职位晋升统统没戏了。”


  就业压力的加大,使人们对赖以谋生的工作格外看重,“怕得罪老板”、“不愿意做出头鸟”已经成为普遍理由。采访中不少人表示:除非自己有完全的把握,或者干脆有了辞职的念头,否则绝不会轻易向老板提带薪休假这档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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