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积金调整依据什么(浙江公积金调整依据什么条件)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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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小社宝来给大家介绍有关浙江公积金调整依据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 2、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
  • 3、宁波公积金基数调整时间2022年
  • 4、公积金根据什么调整,怎么算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第二章 管理组织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

(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八)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信贷业务,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第十三条 单位、职工应当分别按不低于职工月工资总额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中心应当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

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按省规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三、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四、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五、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按照按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七、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八、删去第三十七条。九、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十、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一款第(三)项。十一、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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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基数调整时间2022年

2022年度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时间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安排调整申报时间,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2年元月起执行。

本次调整对象为全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办理缴存登记的个人缴存户。

相关要求: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缴存基数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前我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2、各单位应在核定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将核定情况向职工公示。

3、各单位经办人员须认真核对职工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的,须由缴存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及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进行更正;手机号码等其他信息错误的,职工本人可直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马鞍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进行更正。

公积金根据什么调整,怎么算

公积金缴存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的依据是一般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就是你应缴公积金的系数,是和你的工资基数和应缴系数都有关系,工资额和系数的增加或减少,应缴公积金的数额都会相应变化。

一、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12%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201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201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积金缴纳比例可以下调吗?

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可以下调的,但是下调比例不能低于5%。目前,公积金缴纳比例在5%——12%之间,不过这个比例通常是由公司统一规定的,个人无法随意更改。

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则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新入职的员工的公积金缴纳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来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与社保不同,公积金企业缴纳的比例与职工本人缴纳的比例是一样的。例如企业为职工缴纳的比例是8%,缴纳基数是3000元,职工本人也需要和企业一样每个月缴纳240元的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一年调几次

一年一次。住房公积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进行调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条例,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将引起所缴纳公积金金额的变动。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进行调整。

不少单位会在每年办理完6月份汇缴业务后,根据员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员工调整其公积金缴纳基数。

结语:以上就是小社宝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浙江公积金调整依据什么的相关内容解答汇总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欢迎分享给更多关注此问题的朋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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