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有什么规定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87

  一般来说,生育保险主要覆盖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两个部分。具体如下:


  1、生育津贴费用:覆盖了休产假和产假期间的生活费。其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分娩当月单位平均缴纳“工资基数”÷30×产假天数。


  2、生育医疗费用。主要是指职工接生、产检、剖腹产主演等费用,因各个地方的政策不同,所以报销的标准也会不同。但是需要广大的年轻女性注意的是,生育医疗费用是有上限的,大致在5000元左右,超出的部分需自己承担。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政策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也就是说,生育津贴不会低于单位平均工资标准。”蒋继元说。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5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8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从2018年起,生育保险将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