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退休年龄不幸去世交的社保应如何处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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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到退休年龄不幸去世,交的社保怎么办?


  不会白交!


  一、个人账户的钱可以取出


  社保,即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如若社保缴纳人突然去世,其社保个人账户的钱一般都可以取出!


  1.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将会被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也就是说,当社保缴纳人突然去世后,其账户余额可以被其法定继承人办理提取,也可指定没有血缘关系的受遗赠人全额提取;如果没人提取,那这笔钱将会被上交。


  2.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也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等组成。


  其中: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我国法规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我国法规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同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我国法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如果社保缴纳人突然去世,那么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钱都要作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此法规: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也就是说,社保缴纳人突然去世,其自己交的这一部分的养老保险的本金和利息,是可以被继承人或者指定的受遗赠人全额取出的,但统筹账户这部分养老金,那可是绝对得不到的。


  3.医疗保险


  同养老保险一样,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我国法规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社保缴纳人去世后其医保卡内个人医疗账户仍有结余,那么单位或家属可持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对其个人医疗账户进行结算,注销其个人医疗账户。同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继承其个人账户的全部余额。


  当然,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那么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存储余额将会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除了个人账户余额,还有这些钱可以领!


  1.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丧葬费


  所谓丧葬费,主要用于安葬去世人员所需要的费用,因此该笔钱是我国发放给去世人员直系亲属的。


  抚恤金


  抚恤金是我国按照相关法规对特殊人员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其发放标准要整体高于丧葬费。


  事实上,各个省市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不统一,其中,丧葬费大致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


  例如,河南省会发放3个月养老金的丧葬费和20个月基本养老金的一次性抚恤金;山东省会发放1000元的丧葬费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抚恤金;北京市则会发放5000元的丧葬费和20个月基本养老金的抚恤金。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般而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此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法规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因病或因非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因病或非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综上所述,即使未到退休年龄便去世,其家属、继承人也有不少钱可以领。但具体钱款的领取标准和细则在各地多有不同,具体的还是要参照当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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