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的组成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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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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