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第58条内容是什么(2023年最新分享)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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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小社宝来给大家介绍有关社保法第58条内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到了该退休的年龄,但是社保没交满15年,该如何处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有以下三种选择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的,可以申请延续向后缴费,延后连续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缴费(趸缴)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自己实际情况为准)。

2、可以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不同,同等账户余额的情况下,职工的养老金高得多)。

3、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结算。

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职工自愿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因其内容违法,因此是无效的。

1、《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说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一项强制的法定义务。

2、加之,保险法还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缴纳社保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职工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义务,因此该协议即使不是受欺骗或者胁迫之下签订的,仍然是无效的协议。

3、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能豁免医疗费的赔偿责任。由于职工当时未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医疗费用全部由其个人自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是,各地一般有规定职工依然有向单位追偿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医疗保险应当承担的范围内承担员工的医疗费用。

拓展资料:

1、如果员工以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诉讼,公司依然要为该员工缴纳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用。

2、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面临着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五条有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主要类型为: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专属保险公司。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3、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4、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5、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6、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如何对社保维护自己的权益?

是的,只要一入职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要督促单位为自己及时足额缴纳社保,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耗。

公司内部规定在职满三个月买社保,员工l可以以此为由离职吗2021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要求职工个人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或者直接不缴纳当月保费。

企业给出的理由也总是惊人的相似:公司有规定,当月工作不满月,不缴纳社保费。如果个人想缴纳,就需要自行承担费用。

多数企业在处理员工月末入职、月初离职的社保缴纳问题时,也有企业按照内部规定,一般的做法是:

针对入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入职,公司将为其缴纳当月社保,15日之后入职,公司将从下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

针对离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离职,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而在15日之后离职,则公司会为其进行社保缴纳。

这样的企业规定究竟是否合法呢?

常见操作合法合规

其实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所以上述的那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其实是不合法的。

因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内容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视为无效!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也就是说,员工在职期间,如果企业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出现员工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将会面临以下用工风险:

1、职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补缴风险;

2、离职日期未到,或者刚入职,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企业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具体案例可参考:上岗第一天就猝死,15分钟内公司赶紧参保缴费还来得及吗?

不是每个公司都能及时为员工增员,哪怕员工在入职1分钟发生了意外,也会被判定工伤。但社保不一定会在短时间内就增员成功,所以补充工伤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和社保相比,补充工伤的及时补位的优势明显

结语:以上就是小社宝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社保法第58条内容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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