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医疗保险政策是怎样的
失地农民医疗保险政策是怎样的
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
常熟市对未一次性领取征地款的失地农民实施医保新政,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可通过补缴参保费用的方式,由新农合转城镇医保。 这项政策规定,凡未一次性领取征地补偿款的失地农民,到达退休年龄办理城保退休手续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置换的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7.5年视同医保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标准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便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须补缴后方可享受城镇医保待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中,其承包土地被政府按有关规定征用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为社会保障实施对象。
二、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是指政府为被征地的大龄农民解决养老后顾之忧所建立的养老保障制度。
1、参保条件
在征地时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以上,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2、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按每一个被征地农民情况分别计算,即每个人养老保障基金缴费总额,等于参保时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减去参保时本人年龄(男不足60周岁按60周岁计、女不足55周岁按55周岁计)后乘以12个月,再乘以养老保障月待遇标准。全市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差不足四年的(含超过全市平均预期寿命的人员),按四年计算。
3、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按开始享受时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并控制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左右。
4、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公正、公开;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城市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制度设计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