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种假期和工资待遇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根据国发(1981j52号、杭人薪(2008j186号(浙人发(2008j84号)、浙人薪(1995)79号、杭人(1997)260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家公务员法》、《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下面主要介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妊娠、哺乳假、病假、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期工资待遇问题。
职工各类假期
一、产假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全额发给。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注:1、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2、三——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3、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4、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5、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6、女教师在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假期内,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的8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和省职岗津贴(含工作人员补贴,下同)的80%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的8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发给。请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的女职工,哺乳假工资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性补贴按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省职岗位津贴停发。
8、请以上假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间内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另加往返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三、病假
(一)、基本工资计发比例
1、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其它待遇问题
1、病假期间,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性补贴按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省职岗津贴和省定工作人员补贴按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发给。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月病事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在病假超过6个月的情况下,病假期间的工资比例,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10%-15%。
4、搞活内部分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事假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事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鉴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处理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4、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生活性补贴按基本工资的计发办法发放。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的省职岗津贴和省定工作人员补贴按基本工资的计发办法发放;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6、个别事业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己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因私出国事假
1、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事假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事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5、事假期间,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性补贴按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省职岗津贴和省定工作人员补贴按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发放,事假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的假期和超过规定假期的待遇,可按国务院侨办[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办理。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婚假
1、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婚假为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4、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工资待遇:工资照发。
七、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2、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3、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八、年休假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1、文件依据:
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浙人发(2008)67号、杭人薪(2008)168号、杭人薪(2008)431号。
2、主要内容:
①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②享受对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在职工作人员。
③假期: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工资报酬:
①支付标准: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计薪天数(261天)。
②支付时间: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③支付形式: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有关规定
①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②请哺乳假、娃妓假的人员,年休假的相关事宜比照病假人员处理,如跨年度的,则影响其中一年的年休假。
③交流调动人员、军转干部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调入单位可按单位同条件人员安排其休假,如当年因工作或培训学习确实难以安排的,可在下一年度安排休假。
④单位公派外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驻单位安排休假时间,并将休假情况报原单位备案。
⑤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可安排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之前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
⑥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⑦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⑧按照行业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工种休假的,应该先享受年休假。
⑨原则上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九、探亲假
探亲假的有关规定及工资待遇问题,见其他相应内容。
注意:以上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的规定及待遇
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开始建立的。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能较好地解决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关心和照顾,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增添一份力量。现将有关问题讲解如下:
一、职工探亲假规定
文件依据:国发(1981j36号、浙人字(81j052号、(81)财预字第265号、浙人字(81)080号。
(一)享受对象
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分别享受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假期:
1.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说明"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二)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夭。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凡享受寒暑假等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三)待遇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职工退休、退职后的探亲
根据劳险司函(1989)1号文件规定,因为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
二、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
根据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88)教外综字003号和浙教外字(88)87号文件,对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的规定如下:
1、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
2、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从第7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确定。
3、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4、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5、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及其在国内的配偶,均不享受国务院国发(1981j36号文件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劳人险(1984j21号)
三、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待遇
根据(1986j财外字第8号、(87j财外字第1047号文件规定,对驻港澳人员配偶探亲办法规定如下:
1、常驻港澳地区人员,工作满1年后,每2年可安排配偶去港澳探亲一次,时间为1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
2、探亲期间,内地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3、往返路费由驻港单位报销。
4、在港澳1个月期间,补助生活费1640港元,报销临时性医疗费,住宿由港澳单位提供,其他费用自理。
四、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规定
根据[1982j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j71号文件规定,考虑到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有受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限制、相距路远等实际问题,特规定如下: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4个月;3年1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1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j36号文件规定给假。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4、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天;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每4年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
5、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从工作地点到出境口岸境内段的往返路费,按规定单位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6、对归侨、侨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国内会见国外
(不包括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果,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不包括港澳),他们的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7、对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和浙人薪(1994)67号文件精神,对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作如下规定:
1、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期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国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2、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o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需续,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o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3、在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4、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
(1)事假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
(2)事假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发给;
(3)事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发给;
(4)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本人工资。
(5)在事假期间,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性补贴按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省职务(岗位)津贴、省工作人员补贴按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发放,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6)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5、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
6、因私出境其他事宜说明: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要求短期出国、出境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2)在职职工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六、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3.探亲假期间结婚或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4.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5.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6.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7.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在享受探望配偶的同时,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9.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如在上半年转正定级的,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否则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假。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12.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可分两期回家探亲,但只能享受一次回返路费报销待遇。
13.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4.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5.已办理过法律手续,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去探望。
16.出国援外人员的探亲假问题,根据(1981)劳险便字94号文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出国援外人员回国休假1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