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如何
一、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
1.60周岁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
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的,不计入起付标准,直接支付80%。
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1.对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2.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
3.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
其实,各地是高度重视解决广大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目标是要实现全民医保,籍此减轻广大患者的负担,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各地区都将其作为发展民生的主要内容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尽管有这样那样的不足,离群众期盼还有差距,但各地为了让群众获得放心满意的医疗一直在努力,也需要广大群众、患者理解支持医药改革,在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的同时给予更多的支持,毕竟医疗是涉及到我们每个人健康的大事,共建共享才是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