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系列知识问答
1.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筹集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及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有:(1)失业保险金;(2)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3)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5.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7.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丧葬补助金标准:上年度全区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
抚恤金标准:供养1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40%;供养2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50%;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60%。按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供养每1人达不到400元的,按供养每1人400元的标准发给。
8.失业保险金能否一次性发放?
答:不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要按月发放。这一原则各地无权改变。
9.职工因辞职而失业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自动辞职而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自动辞职而失业属于自愿失业,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10.申领失业保险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哪些情形?
答: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2.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如何计算?
答:(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5.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答: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实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在确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时,其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