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芜湖职工医保报销新规 一文了解详情!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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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下列法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单位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不与单位缴费挂钩。


  1、单位职工自单位实际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个体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缴费1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单位职工或个体人员参保缴费后变更参保(劳动)关系时,接续参保且未中断缴费的,可按法规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累计欠费额超过当月应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及时接续参保缴费的,从中断参保缴费之月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单位职工、个体人员欠费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可从缴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急诊医疗待遇法规予以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按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医疗保险待遇法规支付。


  参保单位职工欠费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从缴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个体人员欠费或中断缴费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欠费不可补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销,欠费或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次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时视同首次参保,其原先缴费年限保留,转出统筹范围外或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可累计计算。


  5、参保单位职工、个体人员停止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统一为每月5日零点。


  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1、门诊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费用(在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内),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支自理。


  (2)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法规支付。


  2.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法规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即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支付。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三级、二级、一级及其以下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600元、5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2)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2021芜湖职工医保报销相关


  参保人员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部分乙类药品的个人支付比例按相关法规执行。


  3、转外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确需转外就医的,由本市市属三级以上综合医院或市属专科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外建议(专科医院限于相应专科疾病的转诊),市属各县参保职工除上述医院外,也可由所属县级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或临床科室主任提出转外建议,并填写《芜湖市城镇职工转外住院诊治申请表》,经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同意,报所在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方可转院。


  参保患者转外就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三级以上综合性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危重病人需要先转诊的,转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参保患者转外只能根据病情选择一所医院就诊治疗,一次转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3个月或重复就诊的,需要重新办理转诊手续。因转入医院条件限制,无法收治或收治后无法继续治疗的,由原转入医院提供转院的相关证明可以再次转院。再次转入的医院应当是当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下属分院以及公立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患者在申请转诊的1年内,可凭原《芜湖市城镇职工转外住院诊治申请表》及转入医院提供的后续治疗方案,直接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复诊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因受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设备的限制,需要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先支付10%,再按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个人要求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先支付20%,再按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4、异地安置医疗保险待遇。


  (1)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安置地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我市同等待遇。


  (2)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安置地内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先支付10%;转往安置地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先支付20%,其余费用再按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5、急诊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经审核符合急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先支付20%,再按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6、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办理手续超过3个月在外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及非急诊因故未持卡住院的经审核符合医疗保险法规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先支付30%,再按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在本地和外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不予报销。


  门诊慢性病转外就诊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转外有关法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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