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与养老保险可以同时领取吗
失业金与养老保险可以同时领取吗?答案是不可以的。因为失业金的领取条件是人员下岗并且满足失业金领取的相关条件,还有找工作的意愿。而养老保险领取就代表已经退休了。两者同时领取是矛盾的,所以领取失业金的同时是不能领取养老保险的。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养老保险 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制度结构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双轨制”矛盾将从制度和机制上得以化解。
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 年至今)三个阶段。
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
(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
(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1]。
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
(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
(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
(2)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1]。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
(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
(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
(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
1995 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
(1)统筹范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甚远;
(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
(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
(4)1995 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
(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
(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
(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1955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 年3 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 年4 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 年8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
(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养老保险城乡居民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发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08)以及崭新发展(2008 年至今)四个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82 年,全国11 个省市3 547 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由大队、生产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4];1991 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此阶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
(1)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渠道上,集体经济承担了主要义务,资金的多少受集体经济效益的影响,来源不稳定,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2)在养老金的计发上,没有科学严格的计算;
(3)养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镇企业或乡镇为单位,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资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
1994—199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提出整顿方案: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在此基础上,针对进城农民工、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标准不同、可互相转变的养老保险办法。2008 年10 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 年9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在筹资模式上,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农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点为:
(1)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
(2)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3)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4)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2011年,国务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7月1日,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部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比原计划提前了8年。截至2012年8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32亿人,加上职工养老保险,总计覆盖超过7亿人,其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超过1.8亿人 (城乡居民1.18亿人,离退休人员0.7亿人)。我国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几千年来中国人老有所养的愿望初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