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部分还款材料
一、葫芦岛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部分还款材料
1.建行公积金联名卡(需提前将还款额存入该还款卡中);
2.主贷人身份证。有共同产权人的,另需共有产权人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有共同产权人的,另需共有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4.如用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冲还贷款,还需提供主贷人公积金联名卡;如需用配偶省直公积金冲还贷款,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配偶公积金联名卡。
二、葫芦岛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部分还款条件
借款人贷款满半年,即还贷满6个月之后,可以办理公积金及商贷提前部分还款。公积金贷款每次还款本金须大于等于贷款余额的10%且不低于1万元;累计提前还款次数不能超过5次;商贷每次还款额为商贷余额三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以万元为单位)。
三、葫芦岛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部分还款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人员对接收到的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提取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当场一次性告知;若不予许可则退件处理,并告之原因。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涉及特殊程序的,启动特殊程序环节,特殊程序时限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4、审批:审批人员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5、办结:决定人根据审批意见即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通过结果;不予通过的,通知申请人。
四、葫芦岛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部分还款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