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资料
一、绍兴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资料
依据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出国境定居批准文件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等有效凭证。
1、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迁出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卡。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五)出国、出境定居的;(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三、绍兴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办理机构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二楼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