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需负什么责任
一、延迟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需负哪些责任
由于公司的过错导致延迟办理失业登记,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可要求公司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此外,《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延迟办理失业登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因此,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转移档案关系,致使你延迟办理失业登记并侵犯你合法权益的,你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二、失业保险申报登记如何办理
(一)申报范围:
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申报地点: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国有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县以上集体企业在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报登记;区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县级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在县(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三)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具体受理部门:
失业保险管理处征缴科、审计科。
(四)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第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须携带的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