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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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依法合理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计划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月使用计划。当月未使用的计划指标,可结转入下月使用;当月使用若超出计划指标,则转入下月安排使用。


  凡属离退休、出境定居、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转移支取的不受计划指标限制。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月使用计划。对申请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实行“轮候制”,即对符合使用条件当月未得到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指标的,按其提出申请的时间顺序在下月优先审批。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应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的;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6)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在提取公积金时,应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提取时需提供职工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2)单位证明;


  (3)离休、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2)单位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批文(劳动部门鉴定和医疗部门证明)及终止劳动关系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2)单位证明;


  (3)当地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批准移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全额提取其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个人申请报告;


  (2)单位证明;


  (3)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受遗赠证明等;


  (4)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


  (5)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情形,提取后需作销户处理。


  第十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部分提取夫妻双方一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基本条件:


  (1)购房时间在一年之内的;


  (2)提取额不得超过上一结息年度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金额准确到“元”);


  (3)房款已付清者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需提供资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提取款项须划至房地产公司售房帐户内,房地产公司作为收取房款处理,不得提取现金。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2)单位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房地产公司售房帐户开户银行及帐号;


  (6)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取款项须划至单位集资建房帐户,单位作为收取房款处理,不得提取现金。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2)单位证明;


  (3)计划发展委员会批文、《施工许可证》及集资建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集资建房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6)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2)单位证明;


  (3)房产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预算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在乡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2)单位证明;


  (3)宅基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划拨证以及乡镇土管所、规划办出具的相关证明;


  (4)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息时可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款项直接划至职工还贷帐户,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2)单位证明;


  (3)《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出据的还款清单原件;


  (5)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当年超出规定比例的房租,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2)单位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


  (5)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时,单位须先将其应缴部分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四条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因辞职、下岗、买断工龄、劳教、服刑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者,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及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在相关资料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或盖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职工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配合调查,并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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