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0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6号)精神,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结合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二、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扩大我省失业保险参保覆盖面,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三、各部门要明确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共同推动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甘肃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 财 政 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日印发
附件
甘肃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于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非公有制企业。指上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不涉及(一)、(二)、(三)条所述经济行为的非公有制企业;
(五)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按规定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减人员不含自动离职人员);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同时具备2、3、4条即可。
三、补贴标准
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含2%)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裁员率在2%至3%(含3%)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裁员率在3%至4%(含4%)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裁员率高于4%的,不给予稳岗补贴。今后,稳岗补贴的标准依据省政府规定的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相应调整。稳岗补贴政策从2022年起执行到2022年底。
四、审核拨付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
企业填写《甘肃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表1),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企业认定,其中,市州、县市区属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向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中央在甘、省属企业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查企业类型、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落实、经营管理规范等情况。所属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点审查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费、历史欠费等情况,对有历史欠费问题的企业,要求其制订清欠计划,逐年落实清欠计划逐年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市州人社部门重点审核企业裁员情况,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其中,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由省人社厅、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审核、复核通过后,由市州人社部门在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对审核未通过或者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由市州人社部门及时告知企业。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由市州人社部门将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报送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按照市州人社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各地区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稳岗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骗取等行为的,取消其所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政策资格,并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使用。
(三)加强监测,确保效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掌握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四)加强统计,评估绩效。各市州人社部门要于每年10月1日前将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送省人社厅。人社、财政、发改、工信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附表:1.甘肃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
2.甘肃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核表(市州、县市区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
3.甘肃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核表(中央在甘、省属企业)
填写说明:市州、县市区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将表1和表2正反两面打印;中央在甘、省属企业将表1和表3正反两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