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核销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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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核销
二、设立依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五项“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三、申请条件: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五条规定的国有企业。
四、办理材料:1、省辖市或者直管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的核销请示;2、省辖市或者直管县(市)提供企业依法破产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费部分已缴费证明等材料;
五、办理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六、办理时间:接到省政府转来办理意见及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提供的有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69690138
八、办理流程:1、破产企业参保登记所在地省辖市(直管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2、省辖市(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3、省辖市(直管县)政府向省政府报请核销请示;4、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提出明确意见;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出核销意见报省政府审定;6、根据省政府审议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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