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四大社保实施医保新规定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等四大社保新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社保局昨日提醒参保人注意新政策与旧政策的区别,以免影响自身待遇。据介绍,深圳目前医保参保人数达1100万人次,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880万余人次,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次,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980万余人次,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580万余人次。
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档;一档参保人总缴费比例由8.5%降为8.2%,其中由用人单位缴交的地补医保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2%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下称《办法》)首次将农民工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地补待遇。《办法》实施后,原来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档。
“一档参保人总缴费比例下降,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下降。”深圳市社保局解释,一档参保人的总缴费比例由原来8 .5%下降为8 .2%,其中由用人单位缴交的地补医保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 .5%调整为0 .2%。
原医保政策规定,医保中断不能累计补缴年限。《办法》规定,为解决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中断参保问题,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但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满足停止缴费的条件后,其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满15年,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或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缴纳相应医疗保险满15年方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养老保险
内地非调入参保人员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7万余人养老待遇将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解决了内地非调入参保人员工龄问题。根据《细则》,内地非调入参保人员的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为0 .4。据此,7万余名参保人的养老待遇将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于2013年1月1日实行,此次《细则》对条例进行补充。根据《细则》,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 .4计算。
深圳于1992年8月建立个人账户,并按广东省的办法计算外省转入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按1991年转出地的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同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早期来深人员大多来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上述几个省份199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与深圳市1991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得出的平均比值为0 .4。
深圳按0 .4计算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基础养老金也不会比内地低。针对有参保人认为0 .4计算指数太低的说法,深圳市社保局解释,养老金主要包括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缴费指数没有关系,统筹养老金的计发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所在市上年度市平工资挂钩,虽然在当地按1计算,但对应的是当地的市平工资,深圳按0 .4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其在当地按1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持平。
工伤保险
一类行业纳入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最高上浮150%,最低下浮50%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较旧政策有所修改。
按《管理办法》,除二类、三类行业外,深圳将一类行业也纳入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原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分为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属于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二类行业、三类行业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据统计,目前深圳属于一类行业的单位达19万家,参保人超过400万人,占工伤保险总参保人数的40%以上。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将深圳原实行工伤保险固定费率的一类行业也纳入浮动费率的实施范畴,可使更多用人单位关注工伤保险,更加注重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据测算,实行新的浮动费率后,工伤保险基金仍保持收支基本平衡。
按新规定,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失业保险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未全员参保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不纳入当年度浮动范围
《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有如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当年度浮动范围:未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及时报送非自愿中断就业名单,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加失业保险未满12个月的。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按下列办法向下浮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浮10%。此外,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业政策,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浮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浮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浮40%。
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