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是什么样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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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


  可以享受到的待遇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5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


  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5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以停止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1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6%。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


  (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10%;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1%。


  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12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


  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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